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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累犯。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征程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打好基础,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累犯的部分的笔记,供考生复习参考,祝愿广大考生顺利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自首。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征程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打好基础,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自首的部分的笔记,供考生复习参考,祝愿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3年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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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自首的构成条件:(1)自动投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2.特别自首:(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3.与分则特别自首竞合时的处理: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5.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6.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7.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8.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9.根据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0.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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