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 1、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凭证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办理。 (2)注销户口。出国定居、服兵役以及死亡人员。凭出国签证、入伍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3)恢复户口。回国、复员转业、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的,凭准迁证、安置证明、释放解教通知书办理。 (4)市内户口迁移。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 (5)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入学新生凭《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省教育厅招生计划办理;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办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凭《户口迁移》和转、退学证明、处理决定办理。 (6)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指居民可变更项目变更。如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凭学历证明、结婚证等证明办理。 2、派出所根据申报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后,经所长审批办理的: (1)分户、立户和并户 验核《结婚证》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 (2)18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 由其父母书面申请,提出正当理由需要更名。 3、为公民申请户口、上学、就业等原因出具户籍证明。 二、公安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 1、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由办证中心主任审批: (1)外市夫妻投靠户口 (2)外市父母投靠子女户口 (3)外市子女投靠父母户口(未满18岁) (4)随军、领养等户口 (5)更改民族及18周岁以上居民更改姓名 2、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由分管局长审批: (1)购房、纳税、投资、大中专毕业生在宁工作二年、中专校和技校毕业生在宁工作三年以上等条件户口 (2)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 (3)获市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户口 (4)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的外地企业驻宁办事机构人员户口 (5)其他需报市局审批的户口 (6)更改年龄 3、接待群众有关户政方面的咨询和投诉 4、办理《边境通行证》 三、户口办理时限 1、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在辖区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18周岁以下更改姓名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2、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对申报人材料手续齐备,情况清楚的户口,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3、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对已办结的户口,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准迁手续。 4、需报市局审批的户口在4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签发准迁手续。 5、对群众提出的户政咨询和入户申请,保证一次性解答清楚,对特殊情况和一时难以答复的,经研究请示后,采取事后电话答复,避免群众二次往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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