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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交换证据
发布日期:2012-12-02    作者:王伟清律师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律体系构筑的重要基础,完全可以通过其它手段实现,如通过行政手段,仅仅将民事诉讼目的限于此显然是不正确的,合理的表述应当是通过程序保障达到上述其含义是民没有行使诉权或者没有提起诉讼而法院主动审判;法院以没有相应的实体法规范作为判决根据、诉讼文书不能送达、判决不能执行甚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将民事争议诉诸法院以及请求法院裁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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