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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宪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设置及其组成

1、从乡级到中央均设有人大;各级人大任期都为5年。

2、从县级到中央均设有人大常委会,乡级不设人大常委会,但设有专职的乡人大主席、副主席。

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秘书长只设到地级,县级没有;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二)人大的职权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问题决定权

A、全国人大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B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大问題决定权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坝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决市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加入、修改、废除、退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其他需经核准的一般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均由国务院决定。

(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5)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6)决定特赦;

(7)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8)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特别注意:不仅全国总动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局部动员也是由其决定的。

(9)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特别注意: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由一国务院决定,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

2、监督权

A、监督对象

(1) 人大的监督对象: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人大常委会既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有权监督下级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

B、监督方式

(1) 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匝当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质询

①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开会期间,有权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②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开会期间,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开会期间,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开会期间,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3) 改变或者撤销被监督对象作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决定、命令或者决议。

3、人事任免权(遵循的原则:怎么来,怎么去的原则)

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制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1、只能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相应地,也只能由本级人大罢免。

这种机制适用于以下人员:(1)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乡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即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4)有同级人大与之相对应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可以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也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提名决定;相应地,可以由本级人大罢免,也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提请决定免职。

这种机制适用于以下人员:(1)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2)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3)县级以卜地方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人员。

3、在产牛方面,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提名决定;但在免职方面,可以由本级人大罢免,也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捉请决定兜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府中除正副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

4、只能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提请决定任命;相应地也只能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提请决定免职。

有同级人大与之相对应的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同级人大与之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5、由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提请决定任命;相应地,也由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提请决定免职。

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的组成人员,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的组成人员。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1、人大会议的召集主体

(1)县级以上人大由其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人大的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召集;

(2)乡级人大由于没有常委会,由本级人大主席团召集。

2、人大会议的临时召集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地方各级人大会议。

3、人大会议的主持

人大主席团主持本级人大会议。人大主席团,由人大每次会议前的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4、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工作的主持

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或者主任召集和主持人大常委会会议,并主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5、会议举行条件

全国人大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6、表决

(1)宪法修改议案必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3)除此之外,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议案。

(四)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

(1)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只有全国、省级、地级人大可以依法根据需要设专门委员会,县级人大和乡级无须设专门委员会。

(2) 专门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3)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或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4) 顾问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顾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调查委员会

(1) 组织调查委员会的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2) 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的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议组织;

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议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3)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调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

(4) 调查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人大组织调查委员会的,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委员会的,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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