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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讲座
发布日期:2012-11-29    作者:徐涛律师
2009年11月28日,星期六,上午,三里河财政部礼堂,最高院民庭吴晓芳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在司法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的讲座。
   本次讲座的内容:

   一、申请婚姻无效、申请撤销婚姻的案子

   婚姻登记中存在瑕疵,比如1、登记时一方未到场;2、一方提供虚假身份证明;3、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管辖权的。

   一般,除基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外而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民庭一般不支持,而驳回起诉。

   关于婚姻效力问题的判决,一审终审,不准上诉。

   民政部,除胁迫外,申请撤销婚姻的,一概不管。如基于骗婚的、伪造身份证等。关于这一问题,吴法官其个人认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证,颁证的行政行为无效。

   如,A拿了姐姐B的身份证与C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上的照片是A自己的,A也亲自与C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又一起共同生活,生育孩子。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符合婚姻实质要件,按离婚处理;有的法院认为按同居关系处理(94.2.1之后);吴法官认为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

   如,A、B在登记结婚时,A未到场,其亲戚帮忙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结婚,生子,共同生活的。

   应该是自愿登记的结婚,虽有瑕疵,但之后又举行了婚礼,共同生活,生育孩子。婚姻登记要求必须亲自到场,主要是为了看其是否自愿结婚,如符合实质要件,虽未亲自到场,但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所以虽未亲自到场,但并不影响婚姻效力。

   二、婚姻中的赠与合同问题

   目前争议较大,吴法官观点合同可以撤销。

   现在婚姻中,婚前或婚后一方自愿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子无偿赠与给对方,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离婚,对方主张房子。而赠与方主张未交付,未登记,可反悔,要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   

   婚姻法19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对双方有约束力,法学专家认为,这类赠与合同是有效的,物权法虽然规定了不动产必须公示,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关于亲子鉴定问题

   具体指一方不同意、不配合法院的亲子鉴定。现实中的案子,比如,非婚生子女要求抚养费的问题。

   如,A、B曾同居,后A育有一子C。C起诉B,要求其支付抚养费。B称C并非其子。C要求做亲子鉴定,B不同意做,也不承认C为其子。此时,法院也不能强制要求B去做此鉴定。

   此时,子女抚养权与男方人格权、隐私权相冲突,优先保护子女抚养权。

   子女方(原告)的证据链可以推定被告父方有父子关系。

   问题是,到什么程度可以推定,即原告方举证到什么程度才可以推定。

   举证程度: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亲子鉴定)。

   四、关于忠诚协议效力问题

   目前,北京法院支持比较多,上海法院则不受理。

   意见有以下几点:

   1、有效;

   2、无效;

   3、不谈效力问题,不受理。

   目前尚无定论。

   如果属于有效,约定数额过高,超过履行能力、支付能力,法院可以要求调整数额。

   五、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共识:诉前离婚协议应视为附条件的协议,即附协议离婚条件。如果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则视为所附条件协议离婚未成立,此协议也未生效。此时,法院应该按照婚姻法律规定判决。

   六、债务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前提是债权人起诉的,除了两点例外情形(明确给债权人说了是其个人债务的、婚姻法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案件中,则使用93年的规定。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有无举债的合意。

   吴法官:离婚案件中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24条,应该适用婚姻法、93年规定。

三对法律关系:

债权人与夫妻——债权债务关系

夫妻——追索

夫妻——离婚

   大额债务,夫妻双方签字;举债人必须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必须证明夫妻有举债的合意。

   家事代理权,小额的,一方签字即可。

   七、婚前按揭,婚后取得产权

   八、同居的,女方怀孕的,男方诉权不受34条限制。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女方怀孕的,男方诉权是否受34条限制,目前有争议。

   婚姻法34条保护的是正当合法的婚姻,同居的,不受限制,无争议,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九、A、B为夫妻。A、C为情人关系。A为与C结束不正当男女关系,与C分手。C要求A赔偿其青春损失费,要求A给其出具一个100W的借据,A为结束关系,而写了此借据。后C起诉要求A还钱。

   有配偶的人,婚外与他人同居,与他人签订协议(以借据、协议形式),对方起诉的,法院目前不支持。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利。

   没有婚姻关系的(无配偶的),所签协议,有争议,吴法官认为应支持。有专家认为,已经给的,支持;未给的,不支持。

   有配偶,但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也有争议。吴法官认为可以支持,因为个人财产,有处分权。

   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其近亲属能否代理其提起诉讼?

   很多人的观点为不可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配偶,因要与其离婚,则不能作为其代理人。

   吴法官:一般是不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的,但是在有证据证明配偶有虐待、遗弃、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应受理。

   十一、妻子擅自流产,丈夫起诉离婚

   妻子虽未经丈夫同意,擅自流产,并未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丈夫起诉,可以要求离婚,但是关于侵害生育权的主张则不支持;

   如果双方有生孩子的约定,则应给与相应的补偿,此时男方可以基于约定要求赔偿。

   十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

   举证难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持续的、稳定的共同居住;

   虽未持续稳定的与他人共同居住,但是与他人生了孩子,比如偶尔通奸行为导致生孩子的

——吴法官认为不能基于46条规定要求损害赔偿,但可以从夫妻忠实义务角度要求赔偿;



   有过错方起诉要求离婚,无过错方被告可否反诉要求损害赔偿?——不可以。



   十三、不解除婚姻关系,而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判决驳回起诉。

   《物权法》99条

   案由: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

   争议: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大多法院,则不同意,反对此观点

   “重大理由”,吴法官:原则上不分,但个别有重大理由的可分。

   十四、夫妻间借款

   吴法官认为是特殊的约定,但有争议

   十五、继父母继子女认定

   “形成抚养关系”——抚养教育、提供生活费

   形成抚养关系系,则有赡养义务

   时间点——“起草 ”5年以上

   抚养时间要较长,尽了主要的抚养、教育义务。

   十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

   1、产权证登记在出资方父母的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2、产权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是对双方的赠与;

   3、产权证登记在出资方父母的子女的配偶(即对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十七、婚内抚养费问题

   离婚不是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如夫妻双方分居的,虽不离婚,但一方也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十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

   1、无效;

   2、部分无效,

   3、吴法官不认可部分无效意见。

   十九、个人婚前财产——房子,婚后卖掉,仍为其个人财产

   个人婚前存款,婚后买房,仍为其个人财产

   需要举证证明存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以事实为依据,是以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为依据。”



   二十、一方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一方名下

   一方可以起诉,要求确权纠纷,确认房产共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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