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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集体合同的订立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集体合同的订立

本法第51-56条规定了集体合同,要点为:

1.集体合同的当事人。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简而言之,是“工会与用人单位,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法条】第51条第2款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在县级以下区域内,本法允许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该类集体合同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第53条)

3.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54条第1款)

(提示:集体合同是默示生效,无须批准,只要劳动行政部门收到合同文本后15日内未表示异议,合同即告生效。)

5.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55条,可知,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单个)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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