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屑于规定但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东西如何定性?
宋飞 1、商铺转让:目前国家对商铺转让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商铺转让从法理上来说,是一种承租权的转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承租方对自己的合同权利的概括转让。由于转让费一般是口头约定的,不受法律的保护,出现任何问题由商家自己承担,如果出现经济上的纠纷,受害的一方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 同时,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政府和商会最好能制定相关的产业规划,指导店铺转让的合理化,平衡强弱群体之间的矛盾,正确引导租赁行为,增加透明度,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2、加盟连锁:根据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定义,通常我们所说的加盟合同应当叫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而该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3、承包:“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承包经营管理只是解决部分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的一种补充措施,并且只能对所承包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所以不允许企业投资各方仅就管理或利润签订承包合同。 由于承包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不能消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改变合资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承包者与被承包的企业间所存在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承包经营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也可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资企业直接与承包者(合资一方或第三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 4、资质挂靠:建筑资质挂靠是法律上不允许的,就和公务员不允允许贪污受贿和利用职务为自己牟利益的规定一样。但实际上已经成了潜规则,都在挂靠。招标公司、设计公司、监理公司等等多数资质都在挂靠。
为此,我国在进行各项改革,根治违法行为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估计需要两代人的时间,甚至更长。
申报资质很难,但管理资质却很不完善。有钱就可以买到资质的现象很严重。需要取消很多资质,有些资质是人为设定的门槛,有资质的许多公司其实多不在干活,而是靠收管理费用活着,因为已经没有公司愿意养活很多职工,也养不起,原因很复杂。
招标用综合评分法,已经完全偏离了原来的真实意义,而是完全操作中标的黑暗武器,很多设置的评分条件就是为排除潜在竞争对手,与选择好的公司没有任何好处,招标已经偏离了真正的目的。 5、土地工:由用地单位招用被征地单位多余劳动力,是安置被征地单位多余劳动力就业的一种方式。此即直接安置就业。依此被招用的劳动者,俗称“土地工”。 20世纪80年代比较多,现在比较少见。 6、装饰装修合同:法学界有人将家庭装修合同的性质认定为是承揽合同,也有的将其认定为雇佣合同,还有的将其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总之没有定论。 7、干股,又称“发起人股”或“递延股”或“红利股”,指无代价获取的股份。 其持有 与普通股持有人拥有的权利不同,其持有人没有表决权,干股的盈余分配和清偿剩余财产的位序均排在其他股票之后,只有在普通股或优先股持有人的权利履行后才享有对公司资产的拥有权。它也代表公司将一些库存股,有关股份是为奖励公司管理层而保存起来,但要待管理层有一定成绩后才可获得的股份。 股份公司一般将干股用作对公司发起人的酬劳,有时也作为拉拢手段用以赠送给有关人士。 很多私企的老板们为了笼络一些有能力的人(通常是公司业务骨干),或者有权力的人(通常是官员),希望给予这些人一定的红利,但是又不想给这些人实际控制权或者只是给予部分控制权,所以就假设这些人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并且按照这种比例进行年终分红,以达到进可攻退可守的目的,于是就有了干股。 8、高利贷集资:一直没有一个合适的定义,以前一直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但是嫌银行利息太低的民间借贷现象一直客观存在。经过浙江温州吴英案的网络炒作之后,温家宝特批在全国局部地区就此搞试点改革,以后它很有可能得到合法化支撑!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