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宋飞翻译 就此点而论,遗嘱和信托这一法律领域,与财产法是联系紧密的。这一法律部门实质上涉及财产如何代际 流转。在美国,对于私有财产有一强大的制度保障。总的来说,财产是在私人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这种不像很多社会里,土地普遍共同所有,或由氏族、家庭或部落所拥有的。我们倾向于和我们的其它财产(从戒指和手表到股票和债券以及银行存款)一起完全拥有我们的土地和房屋。既然我们最终会去世并且不会带走任何东西是一基本规则,这些财产在我们死时应该继续流转。
促使这种情况发生的一种方式是执行遗嘱。你,所有人,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什么是你的遗产。这就是“遗嘱自由原则”。你可以决定,但必须以某种方式作出。如果你忘了立遗嘱(或者字迹潦草地起草了遗嘱),当你死时,你就属于“未留遗嘱”,州政府将依照立法文件预定的固定方案为你分配遗产,根据法律,遗产将转移给继承人——即与你关系最近的生存亲属。如果你生后留下了一大笔遗产,政府也会根据税收(遗产税)拿到一大块财产。
遗嘱是一个正式文件。它必须写得准确无误,在美国大多数州它需要两个见证人。美国大约有一半的州,主要是在美国的西部和南部,按其法律,你也可以无须见证人就立遗嘱,这就是所谓的“自书遗嘱”。这种遗嘱由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全部用手书写而成;不能用打印。如果你有一份有效的遗嘱,你就可以据此剥夺你所挑选的任何亲属的继承权。例外情况是:在路易斯安那州,家长只须用钢笔轻轻一划就可使子女一分不留。丈夫或妻子不能如此简单地被剥夺继承权。生存配偶(遗孀)有权享有遗产份额,而且不容易完全剥夺她的继承人资格。
信托本质上是将财产转让(过户)给一个受托人(通常是银行),由受托人投资经营。受托人将由此产生的收益交给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受益人”,后者只须舒舒服服地(坐享其成)领取收益。信托财产是赠与财产,有钱人把它作为遗产计划的一部分——他们的计划是为了有秩序地分配他们的遗产。许多信托财产是“在遗嘱中写明的”,也就是说,在遗嘱中计划好的一部分。其它部分也在死前早就作了规定;但即使这些也是把死和死时的税收(遗产税)也考虑进去了。信托财产法与遗嘱法是相互补充(并行不悖)的。在这一领域有专长的律师寻找最佳、最便宜、最有效的方式以执行客户的意愿,同时尽量避免税收困扰。
遗产安排计划基本上是为富人服务的法律。大多数人没有足够的“遗产”,也用不着动脑筋想这些。有钱或财产的成人才需要执行遗嘱;但许多人并不为此而操心,在俄亥俄州的居亚哈哥县,1964—1965年间的一项研究发现,通过遗嘱检验,三分之一的遗产缺乏遗嘱。“无遗嘱死亡”的百分率在普通人群中会更高;许多去世时遗产少的人也不为遗嘱检验担心。
社会法学者对继承法关注不够。这并非幸事。这部分法律很关键——就像DNA决定生物种群的繁衍一样,它对社会延续也是一样的至关重要。因为我们所有人最终都会死,社会必须代代相传——不仅生物学上如此,而且社会学和结构学上也是如此。这一基本过程远非神秘。社会规范和结构通过教育、抚养孩子和其它的过程中一代代以旧换新地传下去。但财产继承也起关键作用。如果没有继承法,也就没有诸如“老人钱”、贵族阶层或“世家”这样的事物。每一代也会瞬间结束,社会结构也会发生根本性变革。
(如果没有继承法),也许会相应更好,也许不好。但生活会通过革命的方式变得有些不同。中产阶级也与继承法有厉害关系。法律允许财产随时间流转,也允许物种也如此轮回。没有继承法,也就没有“传家宝”,也就没有家族老房子,也没有送给孙子上大学的礼物。
也许正如继承权很重要一样,对继承的限制也一样重要。遗产税有很复杂的规定。遗产越多,要缴的税也越多,但也有重要的逃税措施,如赠与给慈善事业的权利不受限制,且免税。没有这些捐赠的权利,著名的基金会就不会存在。其它一些规定限制了王室存续期间的财富。没有信托财产,除了慈善事业能够持续外,其他都不行。这种限制规则称作禁止财产永久性处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