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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发布日期:2012-11-25    作者:徐涛律师
离婚后,由于生活环境的变化,父母双方可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如协议不成,也可诉请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在审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纠纷时,通常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变更理由充分,请求权成立: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直接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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