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试行)
为依法推进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共利益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总体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体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四)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规定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执行既有的棚改政策规定,即在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遵照“征一补一、结算差价,就进上靠标准户型、优惠购买差额面积”的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结差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屋建安成本结算结构差价。
(二)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规划建筑设计要求,标准户型按照建筑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70平方米设计;保障户型按照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设计。
(三)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标准户型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征收人要求超过上靠标准户型产权调换的,超过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被征收人要求低于原房建筑面积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四)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易地产权调换。易地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五)征收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增加10平方米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也可以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执行,并结算评估价值差价。
用作经营使用住宅房屋的认定,应当符合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条件。
三、住宅房屋保障性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购房款的,可以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产权调换。保障户型面积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可以按照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待被征收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
(二)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再给予1万元照顾。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哈尔滨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应当优先予以安置补偿,并一次性解决。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标准直接上靠相应户型安置,原房建筑面积不足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四、搬迁、临迁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
(一)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住宅搬迁补偿费包括:搬家费和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以及煤气建设安装费。非住宅搬迁补偿费包括:电视、电话、互联网接入迁移费以及机器、材料、煤气、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
(二)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自行选择房屋临时过渡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对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临时过渡的被征收人,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班里税务登记,能够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的,按照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向劳动保险部门缴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和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的损失补偿;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间内按月给予损失补偿。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由税务机关根据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算得出;月营业额(销售额)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乘以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得出。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屋设计的综合建设成本和建安成本,以及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布。
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费计算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二)符合房改购房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购房款后,按被征收人标准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征收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四)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予以适当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五)本规定适用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