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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诉辅导:强制措施
发布日期:2012-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强制措施概述

(一)概念: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由国家机关依法对故意妨碍诉讼进程或者可能逃避惩罚的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

(二)强制措施的特点:

1、法定性:由法律明确规定。

2、依法性:必须严格依法采取。

3、职权性:只能由国家机关依职权实施。

4、保障性:旨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5、非惩罚性:强制措施本质上不是对主体的惩罚(个别措施例外)。

6、人身性:主要针对人身自由而采取。

7、对象的有限性(谦抑性):不能扩大使用,使用时必须就低不就高。

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拘传:

1.拘传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2.决定和执行主体:谁决定,谁执行。

3.适用的情形:

(1)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

(2)有不经传唤而直接拘传必要的

4.拘传的地点:在对象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5、时间:持续或连续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6、由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票/证;示证,对象签字捺指印,标明到案和离案时间;2人以上执行,可使用戒具。

(二)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是公安、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在不逃避和妨碍诉讼进行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2.决定和执行:公安、司法机关都可以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取保的方式:

(1)保证人保证(人保):保证人的四点条件

(2)保证金保证(财保)

注:两种方式不能同时使用。

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4.适用的情形(自学):总体来说是涉嫌的犯罪不很严重且社会危险性较小的。

5.期限:一个机关的执行不超过12个月;

6.要求: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7.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及法律后果(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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