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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经济法辅导:税法
发布日期:2012-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实体税法

1.企业所得税法

(1)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税收优惠——免、减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3)税率:①一般企业税率为25%.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

(1)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2)征税对象与免税对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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