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女职工怀孕后的产前检查费,因生育或者流产、引产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