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免费搭车受伤如何处理23
免费搭车造成损失案例23
【案例】春节前,在福州工作的张强要回老家河北,在河北办工艺品厂的马军到福州参加一场订货会也准备回河北,张强和马军应朋友陈飞的邀请参加一个饭局,经陈飞介绍张强搭乘马军的汽车回老家探亲,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爆胎,汽车撞上路边的护栏,导致张强重伤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治疗结束后评残七级。张强要求马军赔偿,但马军认为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而且是无偿搭载张强,不愿意赔偿。于是张强将马军诉讼至法院请求其赔偿其人身损失共计3万余元。
主持人:我们来回顾一下案件的要点,第一、张强搭乘马军的车辆。第二、张强没有向马军支付任何费用。第三、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了搭车人张强人身损害共计3万余元。孙律师,对于本案有哪些处理意见呢?
安阳律师: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客运合同,马军应当赔偿张强;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高度危险作业特殊侵权,马军应赔偿张强。 第三种观点认为马军免费搭载张强且不存在过错不应当对张强进行赔偿。
主持人:前两种观点都认为应当赔偿但依据不同,最后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赔偿。我们来对这三种观点逐一进行分析。首先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客运合同,马军应当赔偿张强,孙律师你认为这种观点正确吗?
安阳律师:第一种观点是错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张强与马军之间形成客运合同这根本是不符合本案的情况的,本案中马军的车辆是自用车不是营运车辆,张强是无偿搭乘,马军未收取任何费用,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比如火车、汽车运输旅客属于客运合同。而本案并不具备客运合同的构成要件,张强与马军并未发生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免费搭载造成张强在途中受伤,马军不存在违约责任。故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
主持人:张强和马军没有形成客运合同第一种观点错误,那么刚才孙律师也谈到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高度危险作业特殊侵权,马军应赔偿张强。能否先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什么是高度危险作业特殊侵权吗?
安阳律师:好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法律规定,因为刚才列举的比如高速运输、高空 、高压这些行为因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故此法律规定只要发生事故行为人应当赔偿但能证明受害人故意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主持人:那么今天这个案件是否属于刚才谈到的高度危险作业特殊侵权呢?
安阳律师:不属于,所以第二种观点也是错的。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一下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本案马军驾驶的汽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但不可机械地认为本案就是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规定,高度危险作业是“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且“造成他人损害”。本案中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公路本身是封闭的,不存在安全状态可能受到危险的环境,而且是汽车自身出的问题,张强本身是处在高速运输工具的内部,并非处在相对于高速运输工具之外的周围环境中,没有损害“周围环境”中的“他人”。所以马军驾驶汽车,相对于张强而言,构不成高度危险作业。第二种观点也不符合本案案情。
主持人: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当赔偿正确吗?
安阳律师:的确,马军在整个驾驶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对张强的侵权,但张强损失巨大,如果得不得相应的补偿显然有失公平。所以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存在过错是正确的,但马军应对张强进行相应的补偿。
主持人:为什么马军应对张强进行补偿呢?
安阳律师:马军虽然无偿搭载张强,但马军仍负有保障张强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但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不是双方的约定义务,而且这种义务只局限于马军主观上能够控制的注意能力。车轮爆胎,是轮胎本身固有的某种致损风险,是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的,既非人的行为所派生,又不受人的意志所左右,也是当事人所无法预见的。所以,在本案中,张强的损伤,马军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张强与马军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原则,由马军对张强进行适当补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情况,即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不能任意扩大这一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没有过错的损害情况均能适用,本案张强受伤,马军与张强对此均无过错,张强搭乘马军的汽车,马军虽然在物质上没有受益,但他作为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其在精神上应该有一种自我满足或成就感,应视为一种受益,所以,对于张强的损害,就应该适用公平原则,由马军分担张强的部分损失,对张强进行补偿。我认为在本案中马军不符合民事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但基于公平原则马军应当对张强的人身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主持人:本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安阳律师: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马军不构成对原告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132条规定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判决马军补告张强损失1万元人民币。
主持人:通过今天这个案例,能够给听众朋友们什么启示呢?
安阳律师:通过今天这个免费搭车造成损害的案例,我想告诉听众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可能对方不构成民事侵权但是民法通则设定了公平原则,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付是否能够适用公平原则要求对方进行一定的补偿,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种方式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