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代理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隐去真名
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
2011年某天中午,盐山县某货运站老板王XX因送货问题与孙XX在电话上发生争执,后四人驾车来到此货站,与被告人发生争执,继而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XX右手砍伤,经鉴定达轻伤。
我看过卷宗后,提交了答辩意见,开庭过程中针对被告人的行为提出从轻、减轻的补充意见,法院大部分支持了我所提出的各项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一年零二个月(判决下来后,直接释放)
点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仍需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有防卫的性质,但是就本案讲,被告人在小屋里遭到群殴,但被害人的轻伤并不是在小屋里形成的,而是都跑到院里后,为避免被害人的接近而持刀乱挥,其实施的该行为并不是别无选择的,且导致了被害人的轻伤,不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