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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绑架罪定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2-11-21    作者:110网律师
 
【概念】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的量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内刑初字第46号(20091214日)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刑复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书(2010316日)
  【案情】
  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伟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伟因经营负债,产生绑架他人敲诈钱财的想法。2009528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唐某(女,时年19岁)到罗伟位于威远县文化街的服装店购买衣服时,罗伟产生绑架唐某之念。罗伟趁唐某在试衣间里寸,将其服装店巻帘门拉下,持西瓜刀威胁唐,并反绑唐某双手,威胁唐说出其母亲的电话号码,用唐某的手机和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给唐某的母亲夏群,称唐被其绑架了,要夏准备钱赎人。随后罗伟在试衣间内对唐实施猥亵后欲奸淫唐,因情绪紧张未逞。此后罗伟将唐装入编织袋捆在摩托车上带至威远县庆卫镇金龙村附近一松树林内,并再次打电话给唐的母亲夏群,要求拿5万元赎人,同时对唐实施了奸淫。罗伟随后打电话给夏群时,认为夏已报警,即生杀人灭ロ之念。罗伟用唐的外衣衣袖绕唐颈部并用カ勒致唐不动,后罗认为唐已死亡,便用西瓜刀挖土掩盖在唐某的身体上。后见唐未死,又用西瓜刀刺、割其腹部和颈部,拿走唐某手机和现金,逃离现场。唐某苏醒后从土堆中爬出到附近的村民家中求救。经法医鉴定,唐某腹部之伤属轻微伤,颈部之伤属轻伤。次日下午,罗伟逃到宜宾市被抓获归案。

 
【评析】
  我国《刑法》第2392款规定的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中的杀害被绑架人如何理解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都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款的规定属于结果加重杀害被绑架人就是将被绑架人杀死。其理由是,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杀害就是为了不正当的目的而杀死(人),而且,按照《刑法》规定,在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这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死刑是最重的刑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只有绑架杀害被绑架人且死亡的结果出现,才与之相符合,否则,难以理解刑法处死刑的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项规定属于情节加重杀害被绑架人是指主观上有杀死被绑架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死被绑架人的行为,是否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不影响对杀害被绑架人这一事实的认定。其理由是,该款条文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杀害被绑架人并列,而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主要是指在绑架过程中,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故意伤害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其罪责显然比故意杀死被绑架人要轻,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杀死被绑架人,那么,该款就是将轻重不一的两种罪状同时规定为一种刑罚,显然违背了举轻明重的刑事立法原则。因此,杀害被绑架人应理解为是绑匪有撕票的主观故意和实施杀人的客观行为相结合即可,不一定要造成被绑架人死亡后果,这种解释,与前面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作并列规定,前者强调死亡后果,后者强调主观罪过,从而显示出刑法条文的逻辑严密,况且,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绑架人未遂在罪责上不一定比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故意伤害致被绑架人死亡等轻,根据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在绑架过程中,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就应判处死刑,对故意杀死被绑架人未遂的适用死刑,并无不当。上述两种观点。一种属于文义解释,一种属于逻辑解释,均各有道理,造成司法实践中分歧也就在所难免。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罗伟为勒索钱财而持刀在其自己开的服装店里绑架前来购衣服的被害人唐某,将唐某捆绑后装入编织袋用摩托车载至野外,并打电话向唐某的母亲索取赎金,同时将唐某奸淫,后罗伟以为唐某的母亲已经报警,便产生杀人灭ロ恶念,先勒颈致唐某昏迷,罗伟以为唐某死亡,用西瓜刀挖土掩埋唐某,期间发现唐某仍有动弹,又用西瓜刀刺、割唐某的腹部和颈部,认为唐某死亡后拿走唐某的手机和现金逃离现场,唐某苏醒后从土堆里爬出向附近村民求救,唐某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该案的发生在当地影响很大,媒体也有所报道,引起了部分政协委员的关注,群众强烈要求严惩罪犯,判处罗伟死刑。一审法院和复核法院在讨论本案时,对如何理解杀害被绑架人均出现过分歧意见,法院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人民群众的情感反映,认为将杀害被绑架人解释为一种情节加重,更能体现立法本意和实现刑法目的,鉴于尚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对罗伟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终裁定核准被告人罗伟犯绑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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