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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2-11-20    作者:吴丁亚律师

近年来,许多年轻夫妻选择贷款买房,但因首付方和还贷人可能并非同一人,而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出现房产分割争议。近日,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在处理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时,判决房子归首付方所有,但首付方须支付另一方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补偿款。
 
  张某和李某是对年轻夫妻,结婚一年闹起了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一处房产问题上出现分歧。婚前,张某用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处房产,支付首付款25万余元,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3万元,借款期限为20年。2010年张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为该套房子还贷。2012年,双方来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每月还款金额为2500元。
 
  法院认为,该房屋系张某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款及归还部分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归还贷款部分所占比例较小,故该房屋仍应归李林所有,剩余贷款由其继续负责偿还。李某所主张的婚后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照夫妻共同还款所占比例、以评估的增值额和共同还款额为基准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双方离婚;房屋归张某所有,房屋贷款由张某继续负责偿还;张某支付李某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补偿5万余元。

 
法官点评:本案审理依据为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法院仅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作出处理,现在房屋增值部分也纳入补偿范围,计算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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