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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大竹李鹰律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
发布日期:2012-11-17    作者:110网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综合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
代理人: XX律师
答辩人兹就杨某等7位原告的《民事起诉状》(<2012>永民初字第105095210521053997号等案号)答辩如下:
答辩人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没有异议,7位原告依法成立的诉讼请求部分,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险强及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有部分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答辩人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请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车辆甘Nxxxxx和车辆甘xxxxx警车在交强险责任范围承担无责赔付本案伤者对应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
 
二、7位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1
、答辩人已经承担了7位原告部分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等费用(具体详见被告李某支付给7位原告费用清单表),原告主张的自费药物应当由各位原告本人承担,答辩人请求法院审查7位原告用药清单上的药品合理性。
2
、答辩人对6位原告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和依据有异议,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2011107日)有效的法律规定处理。马某、杨某2位原告的残疾程度鉴定书有异议:马某在事故发生后有且只有一次于2011107---20111114日在xxxx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资料出院诊断结论为头部外伤、全身软组织损伤、梨状机综合症,没有任何骨折显示,而其201211月以腿部骨折作伤残鉴定,与本案交通事故马xx的受伤情况没有因果关系(即没有关联性),法庭不应采信。杨xx的伤残鉴定机构主体不合法,根据20052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10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所以请求人民法院不应采信该鉴定意见。

3、答辩人对马某等7位原告误工费和护理费有异议,因为计算标准过高,就应该按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基本标准计算;计算时间过长,应该按实际住院天数和出院时医嘱天数为准。
4、答辩人对马某等7位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均有异议,应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计算或者按照当地法院司法审判实践予以确定。
5、答辩人对马某等7位原告的交通费均有异议,原告提供的交通票据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和用途,以及交通产生的具体时间,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6答辩人对杨某的后续治疗费18700元和、徐某的后续治疗费10000元均有异议。二位原告主张的续医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是不确定的数据,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请法院不予支持。
    7
答辩人对杨某陪员床费390元、美容线便盆材料费70元、复印费50均有异议,请法院不予支持。
8答辩人对马某等7位原告的收入证明以及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采用单位的书证均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原告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没有爱伤前一年平均工资证明,应缴个人所得税的没有纳税证明,或者没有社会保险证明。人民法院不应采信,建设按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基本标准计算。
总之,7位原告的部分诉请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三、答辩人除已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元外,并先行预付原告赔偿款项,该款项应从原告应得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详见具体详见被告李某支付给7位原告费用清单表和被告李某的证据材料清单)。
四、答辩人依法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险。因此,本案依法由答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且由本答辩人已经垫付及先行预付的赔偿款项,应由保险人向本答辩人支付保险赔款。
五、本案伤者的赔偿费用如果超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赔偿费用请xx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法定车主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马光成、欧跃东、秦福灵、杨学萍、徐天元等7位原告主张的诉讼费用合理分摊到被告承担的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特此答辩
                            

答 辩 人:XX律师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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