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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1-16 作者:
蒋艳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
1999
年
6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69
次会议通过
法释〔
1999
〕
13
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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