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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犯的处罚根据
发布日期:2012-11-16    作者:蒋艳超律师
随着我国近年来对于共犯理论的研究日趋深入,作为共犯论的基础———共犯的处罚根据已然成为焦点。国内外关于共犯处罚根据的理论成纷繁之势,大致可归为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惹起说间的对立,而惹起说又分为纯粹惹起说、修正惹起说和折中惹起说。各种观点争执的重点无非是坚持结果无价值还是行为无价值。 

一、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 

    结果的无价值被称为客观的违法论,法益是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所固有的社会生活利益。该利益是个人生存发展所需,不是法律凭空、客观加之其上的,而只是将其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意义。刑法所要处罚的犯罪行为,是因为其对个人的法益造成了侵害,扰乱了个人、社会发展的秩序。而并非该行为本身的反社会、反伦理性。这一观点也说明刑法只是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的一个手段措施,并非自发形成的像伦理一样的道德观念。那么刑法就是一个底线保障,保障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维持社会秩序的一个工具。所以被一般道德观念所非议的行为不一定都要纳入刑法的规制。道德秩序的维持应当由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方法担当。 

二、共犯的处罚根据学说评析 

    责任共犯说由研究教唆犯发展而来。即教唆犯使正犯精神堕落从而影响正犯的犯罪行为,由此从教唆犯的责任方面寻找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因此称其为责任共犯说。责任共犯论就是过于夸大行为无价值,将共犯的教唆、帮助行为本身的无价值性扩大,认为该种行为本身就是要受到非难的,那么看起来刑法规定中貌似就存在着教唆罪和帮助罪一样,事实上刑法中从未规定过某人思想的不被诱惑是一种被保护的法益。过于注重伦理秩序的保护,很容易就小题大做,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掌控界限。 

    违法共犯论本身不像上面提及的责任共犯论那样,本身存在许多不同的意见分歧,故而很难给其准确的定义。违法共犯论则认为共犯之所以受到处罚是因为通过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使正犯陷入遭受非难中,那么教唆、帮助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处罚的。这一论点明显说明共犯教唆、帮助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本身就是违反规范的,即使正犯没有实施被教唆、被帮助之内容依旧要受到处罚,更无从谈及共犯与正犯共同作用的行为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受侵害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过于偏向行为无价值说,完全抛开法益结果而论及行为的合法与否,这样刑法对于行为上的判断是没有意义,也是没有标准的。 

    惹起说简单说来就是指共犯因为其教唆或者参与作用使得与正犯共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由此共犯应当受到处罚。惹起说在不断的发展中,逐渐分支出三个方向:纯粹惹起说、修正惹起说和折中惹起说。 

    纯粹惹起说在承认共犯与正犯造成的危害结果有引起关系的前提下,认为共犯的违法行为是独立于正犯的,就是说共犯行为之本身,就算没有正犯的行为结果,本来就存在着不法的情况。纯粹惹起说认为共犯只需要与正犯行为的最终法益侵害结果有关系即可,无需考虑共犯与正犯行为间的关系。这明显又是倾向了结果无价值说一边,完全忽视了行为的价值性。那么无论共犯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心理状态,行使的何种行为,只要该行为能与正犯的行为结果相关就要受到刑法处罚,也不问正犯行为的法律评价何如。这样断然有失偏颇,是不足为取的。 

    修正的惹起说认为共犯使正犯实施了不法行为,从而参与引发了侵害法益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当受到处罚。该学说与纯粹惹起说最大的差异在于共犯的处罚根据中正犯的行为是否需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修正惹起说中,较之前面的理论有所进步,既考虑到了共犯与最终的危害结果的关联性,又照顾到共犯行为与正犯不法行为的关系。看起来既综合考虑了结果的无价值,又兼顾到行为的无价值性。但这里的共犯是完全从属于正犯而言的,即不问共犯自身行为的价值,所以在此基础上才产生了折中惹起说。 

    折中惹起说折中了纯粹惹起说和修正惹起说,认为共犯之所以要受到处罚,其根据既有共犯本身行为固有的不法,又有从属于正犯行为的不法状态,这些共同构成了共犯的处罚根据。纵观上述的共犯处罚根据理论,笔者较为认肯折中惹起说的观点,折中惹起说综合评价了共犯行为自身的价值,共犯的不法与正犯行为的关系,共犯对于法益遭受侵害结果的引起性。也就是说共犯的不法是由其对法益的侵害性、威胁性加之正犯的行为而共同组成的。该学说没有在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上完全倾倒偏颇,而是将二者融于共犯与正犯中,作有机的评价,笔者认为是可取的。有学者认为,折中说是力图追求完美,其实是没有现实可能的。因为行为无价值说和结果无价值说是根本不同的,相对立的,无法将其折中。笔者认为这本身就是割裂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的一种论断。就如之前所论及的法律对于犯罪现象的评论,无法抛弃行为本身和行为结果中任何一个要素。故而是完全有可能将二者折中,也是必须将二者结合考虑的,这在司法过程中也是现实可行的。这并不违背社会契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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