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失业后,缴费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名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经济性裁减人员审批意见书等有关材料,报送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其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3、缴费单位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后,携职工档案等有关材料,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