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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已经20113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6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设置使用,避免和减少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之间、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与其他无线电业务系统之间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该办法规定,所称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以下简称“移动地球站”),是指使用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中民用的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并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者”)办理入网手续。但是,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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