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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民诉法辅导: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裁决
发布日期:2012-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和解

1、和解后的处理:仲裁法第49条,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法第50条)

(二)调解(仲裁法第51条)(2010/三/81)

1、调解方式:自愿调解与先行调解

2、文书制作:调解书与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裁决(仲裁法53条与54条)(2011/三/50)

1、作出方式:合议庭形不成多数人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2、裁决书: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3、仲裁裁决的纠正(2011/三/50)

《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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