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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何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发布日期:2012-11-12    作者:徐涛律师
施工单位在发包人具有下列违约(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施工,并经施工单位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合同约定需由施工单位带款垫资的情形外,按约定金额及期限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单位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付款的催告,给对方以合理期限,只有在合理期限届满后发包人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承包人(施工单位)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为此,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14条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否则,除需承担赔偿责任外,还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而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最低质量标准,在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不符合该标准时,施工单位应当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修理,发包人拒绝履行的,施工单位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因此,《合同法》第十五章中有关承揽合同的一些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同样可以适用,依照《合同法》第259条的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编辑点评:合同解除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方式,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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