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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人身保险合同权益的分割
发布日期:2012-11-12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依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合同。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利益无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是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如何分割进行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这个特点决定了在离婚案件处理人身保险利益分割时的难度,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又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这个特点决定了在离婚案件处理人身保险利益分割时,保险单能体现出现金价值。
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分割所交的保险费。另一种处理方法是离婚时分割保险单日的现金价值。当投保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人寿保险公司应该退还投保人的部分责任准备金。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通常分为分期缴费或一次性缴费。当投保人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时,由于在订立保单的第一年,附加费用支出大,因此,在合同订立的第一年所收的保险费,一般没有剩余,甚至出现负数。合同订立的第二年所收的保险费,扣除附加保费和当年的自然保费后一般能略有剩余,可弥补第一年的亏损。所以,一般说来,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才有可能产生现金价值。至于在投保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则自支付保险费之日起,就产生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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