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汽车 当心“定金与订金”陷阱
发布日期:2012-1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时有人在商品交易中将“定金”和“订金”的含意和用途混淆,致交易中未达到其预期效果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2011年12月底,小李在昆明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上了一台雪佛兰轿车,与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当时交了6000元定金。事后小李觉得现在油价太贵,加上养护维修等算起来还不如打车实惠,因此暂不想买车。当他拿着协议找销售商退车时,销售商说:“车可以退但定金不能退”。并不富裕的小李听了非常恼火,在短暂的时间内就损失了6000元钱,其认为虽然交了定金6000元,但最终因买卖事实未成立,理应退还其定金,于是小李与销售商就是否应当退还6000元而协商未果。那么小李在订立合同时所交的6000元定金是否应当退还呢,从下面几点不难得出答案。
本案中,小李将“定金”理解成了“订金”,从而错误的以为在自己违约的情况下还可以要回定金。其实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它们具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担保性质;二是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而定金则有双倍返还法则;三是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即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四是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由此可知本案中小李违约在先,是不能要回定金的。在此也给商品交易中的合同主体提个醒,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将自己的意愿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梳理清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