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除纯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外的其他游览参观门票价格 |
法律依据 | 1、《价格法》第十八条(1997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2002年12月24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特区内游览参观点以及特区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市财政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向市物价局申请,特区外其他游览参观点向辖区物价分局申请。 |
条 件 | 获得游览参观点经营资格的单位 |
申请材料 |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理由; (2)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 (3)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2、经营者近三年来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尚未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成本资料; 3、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及经营资质复印件(核对原件); 4、与定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物价局、龙岗分局、宝安分局 |
决定机关 | 市物价局、龙岗分局、宝安分局 |
程 序 | 受理→开展调研、审核(依法开展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拟定调定价方案→本局签署意见(或报市、区政府审批)→发文。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价格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所需时间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文。无有效期。 |
法律效力 | 凭批文收费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