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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赔偿?公安机关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2-11-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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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是对于违法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 机关及期限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有下列违法行政职权行为之一的,受 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 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 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由该人民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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