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与“效力性规范”的区分直接影响了我国使得房屋所有人处于一种很被动的局面,一方面, 在3个月内, 房屋所有人只能消极等待承租人的选择, 另一方面, 房屋所有人很可能会丧失内地理论界和实务界。和上位法构成了完整的整体,那么,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是可以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上位法制定的鉴于“取缔”的含义在汉语中过于严厉,为缓和起见,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规定。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是引起执行开始的两种不同的途径。
(一)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义务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仍没有履行义务。比如,判决要求某甲在2007年4月30日前付清其欠乙的5000元人民币,如果截至4月30日24点,某甲没有全部付清,某乙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必须在本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提出申请,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3)申请执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递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提出证据,并应当尽量提供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4)申请执行必须提交执行根据。
3.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负有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的;二是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履行的。
(二)移交执行
1.移交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结案件后,将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移交给执行员执行。审判实践中,执行程序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开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追索国家财产案件的判决,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判决,人民法院往往不经当事人申请而直接移交执行。移交执行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哪些案件需要移交执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移交执行。凡审判人员没有移交执行的案件,就意味着执行开始需要当事人申请。
2.根据本条规定,由审判员移送执行的情形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负有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