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申请国家“友谊奖” |
法律依据 | 《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1〕122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申报“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一般应是省、部级奖项的获得者; 二、未获得过国家“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凡获得过此奖的外国专家,不可重复申请); 三、外国籍专家(港、澳、台地区以及侨居国外的中国籍专家不包括在评选范围之内); 四、专家的类别为经济技术类和教科文卫类。 |
申请材料 | 一、申报工作采取电子版表格为主结合书面材料的方式,申报部门应按《友谊奖申请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二、所报材料要翔实可靠,数字准确,重点突出,字数在1500字以内; 三、对已申报过“友谊奖”但未获奖的专家,再次申报时须在表中注明上次申报的时间;候选专家的配偶或其他亲属曾获得过“友谊奖”的,也须在表中注明; 四、《友谊奖申请表》中,应有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部委领导签署意见; 五、申请表书面材料的填写除聘请单位意见、省区市推荐部门意见、省区市人民政府、部委领导签署意见等三栏可用钢笔之外,其它内容一律打印。申请表中有关意见的部分请加盖公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 六、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内容翔实,除《友谊奖申请表》中专家主要贡献外,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就专家从事的领域、课题、项目概况、国内外技术存在的差距、专家来华后解决的问题等提供补充材料说明;专家工作的领域、课题和项目已列入国家、省(市、自治区)行业或部门的发展规划的,应将有关报告及批件的复印件,作为“友谊奖”申报材料的附件一同上报; 七、涉及保密的内容请勿在申报材料中列出。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
决定机关 | 国家外国专家局 |
程 序 | 一、市人事局引智办(外国专家局)初步审查我市的申请材料,报市政府加具意见后,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组织“友谊奖”评审委员会,选出“友谊奖”获得者,并于国庆前夕请国家领导人在北京向获奖专家颁发“友谊奖”,并邀请参加建国周年庆祝活动。 |
时 限 | 每年度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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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 谊 奖 申 请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