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患上职业病 判单位付十余万
本报讯 不惑之年的沈女士怎么都没有想到,进厂工作才5个月就患上了职业病,且公司以其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拒绝赔偿。经多次交涉无果,她一纸诉状将自己就职的公司告上了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职业病工伤待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南通某手套公司赔偿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2010年5月1日,经人介绍,46岁的沈女士进入南通某手套公司,从事套手套、整手套工作。由于手部皮肤经常直接接触到含化学原料二甲基甲酰胺的浸浆料,同年9月,沈女士感觉身体不适,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0824元。
2011年3月14日,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病情作出诊断,结论为沈女士患职业性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同时,沈女士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
2011年12月,如东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支了沈女士认定工伤以后的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费。随后,沈女士向公司索要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以及其他应由公司负担的工伤待遇,但公司以其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拒绝赔偿。
今年3月,经多次交涉无果,沈女士一纸诉状将自己就职的公司告上了如东县人民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被确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所获得的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工单位分别支付。因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报支的费用已支付,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因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
(顾晓威 戴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