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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1-04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258条之规定,本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胆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下列两种情形之一,应当立案:
1. 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
2.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崇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海参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些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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