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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下简称规定”)已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发。该规定确定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 

()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以上。 

()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 
()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盗窃案件数额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二、 考虑到对盗窃案件的处理有一个衔接过程,因此,对接到本通知前已按原省公、检、法三家所定盗窃数额较大标准起诉到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定罪的起点标准可仍按原来的标准掌握,处以较轻的刑罚。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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