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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纠纷争议问题:房屋出卖人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
发布日期:2012-11-03    作者:蒋艳超律师
2011年6月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将其所有的房产卖给王先生,价款50万元。双方于2011年7月13日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交付后,王先生发现该房蚁害严重。为此支付了治蚁费16000元。王先生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灭蚁费16000元。
律师点评:房屋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品质时,必须向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受人根据房屋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退房、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又称为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致使该标的物的用途和价值降低或消灭,而出卖人必须担保其交纳的标的物无上述瑕疵,如违反此义务,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在合同订立后不能就标的物的质量问题达成补充协议时,则按国家票人、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本案中,李先生应当依法赔偿王先生的灭蚁费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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