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熊猫血”孕妇死亡医疗纠纷案宣判
作者:刘 科 王继学
山东省济阳县Rh阴性O型血(俗称“熊猫血”)孕妇钟良霞在流产手术中失血过多死亡。11月1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医院和血液中心共同赔偿死者家属35万元。
2008年10月8日,怀孕4个多月的钟良霞在济阳某医院被诊断为中度贫血,难免流产。次日凌晨5时许,医生给予口服药物引产,约3小时后,胎儿娩出,因胎盘滞留不下,医生对钟良霞行清宫手术,手术过程中出现大出血。经查,发现钟良霞为Rh阴性O型血,系稀有血型。因济阳某医院没有备用该型血,随即将钟良霞紧急转往山东某医院。13时许,钟良霞转入山东某医院,医生给其实施了一系列抢救措施,后因出血较多,停止操作。经联系,当时某血液中心也无新鲜的Rh阴性O型血,只有冰冻的Rh阴性O型红细胞4个单位,解冻时间最快需4个小时。15时许,某血液中心提供血浆送到,开始滴注。17时许,钟良霞因重度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三被告实施的医疗行为进行法医学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济阳某医院、山东某医院和某血液中心为钟良霞实施的医疗行为均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济阳某医院引产术前未按常规治疗,未对术中可能出现的出血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对产后大出血可以避免而没能有效避免。其次,济阳某医院按常规应先配血备用,然后再行清宫术。当钟良霞术中大出血后,济阳某医院的操作没有起到有效止血的作用。第三,当济阳某医院发现钟良霞为Rh阴性O型血时,不是立即联合输血科、检验科、麻醉科、ICU等科室共同抢救,而是急于将钟良霞做转院处理,存在医疗过错。第四,没有采用“配合型输血”原则积极抢救患者。综上,济阳某医院对钟良霞的医疗存在主要过错行为,与钟良霞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山东某医院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抢救钟良霞,在救治方面没有明显的医疗过错,但是没有对钟良霞尽到科学、安全的输血以抢救其生命的高度注意义务。血液中心没有准备足够的Rh阴性血,也没有完善的应对措施或预案,使钟良霞失去及时获得救治的机会。山东某医院和某血液中心均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济阳某医院承担80%的责任,山东某医院和某血液中心各承担10%的责任,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近35万元,三被告按照各自责任比例予以赔付。(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陈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