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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居住房屋可否进行承租权转让?
发布日期:2012-11-02    作者:徐涛律师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代理经租房屋承租权转让和交换的,应当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编辑点评: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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