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端正行风,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处在职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处行风监督办公室负责全处的行风检查、监督、接待举报,对违纪行为开展调查,提出处理依据。
第四条 处属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配合行风监督办公室做好检查监督工作,严格奖惩。
奖 励
第五条 在服务工作中,严格执行单位规章制度,客户满意、成绩突出,视情给予一次性奖励。受到新闻媒体报道表扬,经查实,给予当事人500元奖励;工作中,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避免重大差错事故发生或重大经济损失,给予1000元奖励。
第六条 工作中非自身责任受到客户打骂,但能顾全大局,不与争执,视情给予200—2000元奖励。
第七条 举报揭发索要、收受行为的,按索要、收受数额的10倍给予奖励;举报揭发其它违规行为的,视情给予200—500元奖励。
第八条 受到上述奖励的,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处 罚
第九条 工作中推诿、刁难,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解答而不予解答或解答不清引起客户不满的,扣发当月奖金100%。
第十条 工作中同客户发生打骂行为的,下岗1年,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因工作差错和行风违纪等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下岗一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错悼、错化遗体、错发骨灰以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下岗两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客户钱物的,下岗两年;再次违反的,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谩骂殴打举报人或纠缠行风监督人员,下岗一年,并由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服务工作过程中,引起客户投诉、举报,经查实,视情给予下列处罚:
首次被投诉举报查实的,下岗三个月;第二次被投诉举报查实的,下岗一年;第三次被投诉举报查实的,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行风监督办公室在调查取证时,相关人员知情不讲或有意制造伪证的,分别下岗三个月和一年。
第十七条 行风监督办公室人员对行风违纪行为查处不力,经处党总支及职工代表查实,视情给予扣发奖金或降职、撤职的处分。
第十八条 共产党员、班组长以上干部违反本规定,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临时聘用人员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即予解聘。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个人和所在部门(班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作下岗处理者,下岗期间除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费外,不享受其它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的问题,由处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通过之日起实行,原《南京市殡葬管理处行业作风奖惩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行风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三年八月
关于《南京市殡葬管理处行业作风奖惩规定》的补充说明
一、在职职工违反本规定作下岗处理的,其基本生活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下岗三个月,每月600元。
2、下岗一年,每月400元。
二、墓园乙、丙方派出的人员违反本规定时,参照在职人员处理,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本人工资的50%,不享受其它待遇。
二○○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