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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无效与公司设立撤销
发布日期:2012-11-02    作者:里仁律师
公司设立的撤销,是指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在公司成立后由法定机关予以撤销,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制度。就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来看,对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有两种模型:
一、为双重式立法模式,既对公司的设立无效做出规定,也对公司的设立撤销做出规定,如日本、韩国等。
二、为单一式的立法模式,只规定公司设立无效的,如德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以及欧盟等; 或只规定公司设立撤销的,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设立无效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在于彼此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公司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根本性条件,如发起人不具有相应的能力或违反了公司的禁止性规定; 而后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公司设立不完全具备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要求。
除此之外,两者在程序及法律后果方面并无不同之处。其实,两者在发生原因方面的差异,也是因不同国家所持的立法态度有别而产生的。公司设立无效和设立撤销在本质上具有相似性。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公司法第206 条虽然有关于撤销公司登记的规定。
但严格说来,我国目前的由行政机关撤销公司登记行为与大陆法系部分国家采用的公司设立撤销制度是有很大区别的,实行公司设立撤销制度的国家必须以法院的撤销判决为前提,登记机关才能撤销公司登记; 而我国目前采用的行政撤销并不要求以法院的判决为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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