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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徐涛律师
我国《婚姻法》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毕业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抚养费的变更
  协议或者判决中原来定的数额,是根据当时的子女需要和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而确定的,如果后来情况发生变化,自然是允许合理变更的。如果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所增加,父母有相应的负担能力,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要求。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另外抚养费还可以减少和免除: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继父母愿意负担可酌情减免。如果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确实有世界困难,也可通过协议或者判决适当减免。但是减少抚养费关系到孩子的利益,减免时要慎重考虑。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期限和给付方法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的承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抚养费的期限一般是到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给付的方式一般是有工资的按月或者是定期给付,有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给付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应在离婚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中具体明确下来。
三、离婚后要明确负担仍然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负担必需的抚养费的全部或一部;对男方抚养的子女没有相应的规定。这是由双方的经济条件有很大差别的实际情况决定的。现在的婚姻法已经明确夫妻双方有平等的义务,这也反映了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愿意独立承担费用,也有这样的能力,也可以不要求另一方承担费用。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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