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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发布日期:2012-10-31    作者:徐涛律师
任义 的 妻子去世后,经人介绍与李某认识。双方很中意, 所以很快两个人就搬到一起住了。共同生活近一年后,任  义 开始对她的一些行为很反感,多次提出异议,李某就是不改。任义忍无可忍,以“性格不合”要求分手。李某为此大为光火,说是任义把她从姑娘变成了婆娘,要任义给她10万元钱算是补偿。任义拒绝了她,她就跑到任义工作单位去闹,搞得任义很没面子。无可奈何之际,任义写了一纸要求与李某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书递交法院,谁知法院却不予立案,理由是“不符合立案条件”。这是为什么呢?
      专家提示: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对同居关系这一社会现象的司法介入,重点在于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所以,只要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亦即通常所说的“包二奶”、“包二爷”之情形,而是双方均无配偶的异性因同居生活而欲分手的,只要自行分手、不再继续同居,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任义与李某均系无配偶的人,正属于这种应该“自行解除”的情况,所以法院不接受任义的诉讼,其行为是有法可依的。至于李某要任义给她10万元补偿款之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她应该明白个中道理,早日罢手才是。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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