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传统社会道德观念的改变,同居关系在男女生活中越来越普遍,在同居过程中,一方可能会赠与或者承诺赠与另一方数额巨大的财物,有些男女双方会签署赠与合同,来确保赠与行为的有效性,那么这些赠与行为和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经常有女性朋友遇到这方面难题,请求我为她们提供帮助。下面,我就以两个具体案例来谈谈同居关系中的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 案例一:《恋爱时男方赠车 分手后女方被判返还车款》【提示:接受大宗赠与要签订《赠与合同》,最好办理公证。】 2009年03月25日03:18 《京华时报》以《恋爱时男方赠车 分手后女方被判返还车款》为题报道了一案例:姜先生在谈恋爱时付款为女友李小姐购买了一辆价值17万元的轿车。分手后,他起诉李小姐索要全额车款。北京市一、二审法院以"涉案车辆登记在李小姐名下,她是车辆所有人。目前,李小姐没有证据说明姜先生曾将代交的购车款赠与自己,按照公众的理解应为借款"为由判决支持了姜先生的诉求。 李小姐败诉的原因是没有证据说明姜先生曾将代交的购车款赠与自己,也就是没有与姜先生签订《赠与合同》。那么什么是《赠与合同》?依据《合同法》,"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赠与的财产权利发生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例外。这就是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与限制。从案例分析,姜先生为李小姐购车并登记在了李小姐名下,如果是赠与,该财产已经转移,赠与人依法是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签订赠与合同,现姜先生以借款为由起诉,李小姐又提交不了该车是赠与的证据,结果败诉。如果当初他们签订了《赠与合同》,结果就会大不一样。所以,提醒女姓朋友,如果你选择了同居,同居男友又赠送你大宗物品,务必要签订《赠与合同》,最好要办理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财产转移前是不能任意撤销的。有句话说:"相爱时,我的也是你的,分手时,你的也是我的。"热恋时,接受赠与不签订合同,万一分手,吃亏的是女姓自己。 案例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未结婚被判返还财产》【提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即使财产已经转移,赠与人仍享有法定撤销权】 有这么一个经典案例:30多岁的王女士与60岁的商先生相识并同居,为筹备结婚事宜,商先生购买了一套价值120万元的住房,并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俩人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约定"因王女士愿意与商先生结婚,商先生自愿将该商品房作为结婚礼物赠送给王女士。"后来王女士反悔,不与商先生结婚,商先生起诉要求王女士返还所赠送的房产,获得法院支持。 在第一个案例中,李小姐是因为在接受大宗赠与时没有签订《赠与合同》而导致败诉。在第二个案例中王女士在接受大宗赠与时不仅签订了《赠与合同》,还办理了公证,赠与的财产且已实际转移,为什么也败诉了呢?这是因为,虽然赠与人对已经转移财产的赠与合同及虽未转移财产但经过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是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符合这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或是否履行,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这就是法定撤销权。王女士与商先生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是以结婚为目的,王女士与商先生结婚是其依约应尽的义务,现王女士反悔不与商先生结婚,属于不尽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商先生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该赠与行为并要求受赠人王女士返还所受赠之财物。 案例三:《丈夫瞒着妻子赠情人财产法院判情人返还妻子财产》【提示:如果赠与人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人的配偶享有撤销权】 2007年《中国法院网》以《丈夫瞒着妻子赠情人财产 法院判情人返还妻子财产》为题报道了一个案例:公司老总宋先生与情人白小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两人共同购买的价值18万元的房产全归白小姐所有,宋先生另给白小姐10万元补偿费(实际只给付2万元)。宋先生的妻子高女士得知后,将宋先生及白小姐告上法庭。郑州市两审法院均以宋先生与白小姐签订的《赠与合同》侵犯了高女士的财产权为由,判令宋先生与白小姐签订的协议无效,并判令白小姐返还高女士现金11万余元。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丈夫赠二奶妻子主张无效。之所以产生这种法律后果,是因为赠与人所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自己个人的财产,而不能将他人的财产或者与共有人所共有的财产作为赠品进行赠送。案例三中宋先生正是在赠与合同中处分了与妻子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与白小姐签订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在有配偶者与未婚女姓同居的赠与行为中,也有例外,即有配偶者夫妻双方实行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财产归各人所有)或者有配偶者一方赠与同居者的完全是个人财产。这时,除赠与人拥有撤销权外,其他人对赠与物没有权利要求返还。这也提醒我们女姓,要自重、自强,不要为了享受而与有配偶者同居,到头来落个赔了夫人又折兵,实不可为。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在不同的情况下,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在同居过程中涉及较大金额财产赠与问题时,女性朋友应该咨询律师,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