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有一套天河区六运小区的物业,由于无暇照看的缘故便将房子放盘出售。一个星期之后,买家周小姐表示对房子感兴趣,经过半个月的看房、查册、接触和了解,周小姐决定购买这套房子。于是,买卖双方、中介一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三方约签订后,买卖双方还需要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就在此时交易出现了问题。突然冒出来的张小姐丈夫王先生表示,所交易的房屋是两人婚后的共有财产,他却不愿意出售房屋,所以,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这样一来,张小姐也只能反悔表示房子不卖了。买家周小姐接到这个消息后困惑了,因为自己之前查看房产证的时候,上面就只有张小姐一个人的名字,当时张小姐还告诉她无需经过丈夫同意就能处置房子,为何现在她丈夫的意见那么重要呢? 换句话说,看房子的时间和精力就如此白白浪费了,周小姐一气之下将卖家张小姐告上法院,要求张小姐支付房价的20%即20万元做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周小姐胜诉。 在此案中,张小姐所卖房屋的产权证书上仅有张小姐自己的名字,而且在购买前,买家周小姐已经对该产权进行了审查和确认。根据我国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因此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周小姐认定张小姐为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并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另一方面,张小姐虽然表示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但此次的案件是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在张小姐没有向买方周小姐表明房屋还有其他权利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综合考虑以上两点,法院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业主在卖房时,特别是所卖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夫妻最好双方意见一致再卖出,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而买家在购买房屋时也要对房屋的产权进行确认,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