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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徐涛律师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家庭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第三人负有一定债务的情况。这些债务的产生有的是因为家庭生活需要而形成的,有的是因为夫妻一方个人行为引起的,如侵权行为。如何区分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一直是执行实务中的难点。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债务性质的认定。
  执行中,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负担人可能为夫妻双方或夫妻一方,若夫妻双方为义务的共同负担人,执行时自然以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双方的各自财产分别执行。
  二、不同夫妻财产制情况下可执行财产范围的界定。
  在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被执行人和其配偶的全部财产,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连带之债,负有连带义务的夫妻各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实际操作中较难处理,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很难把握。笔者认为,这类案作执行不仅可以执行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且可以全额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应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夫妻另一方的追加执行。
  笔者认为,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理应对配偶借款及被诉的事实知情,其未出庭主张权利,应视为其对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承认。若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婚姻存续期间但执行时被执行人已离婚,执行中应将被执行人原配偶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至于被执行人利用离婚逃避履行债务,可告知申请人行使撤销权,另行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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