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外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提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 |
法律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外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售后继续发生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在销售房地产时预提。 |
申请材料 | (一)企业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房地产开始销售的有关证明资料; (五)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的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及归集清单; (六)关于预提比例的书面说明。 |
申请表格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房地产预提配套设施费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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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35外企投资房地产预提配套设施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