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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辩护词(判缓)
发布日期:2012-10-27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华峰之父王庆刚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华峰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华峰犯有交通肇事罪名无异议,但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王华峰交通肇事主观上的过失情节较轻。
  卷宗证据反映,20115132150分许,被告人王兆涛驾驶鲁AXXX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章丘XX有限公司门口处时,低头找电话时与行人王某、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华峰驾车逃逸。辩护人认为因为被告人王华峰未注意行车安全,驾驶过程中不集中精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因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被告人王华峰主观上肇事过失的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王华峰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王华峰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样的案件重要情节已被起诉书认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华峰在本案中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被告人王华峰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华峰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经对受害人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王华峰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非常后悔。在我会见时他一再表示要吸取这次案件的深刻教训,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出深深的歉意。今天法庭之上被告人王华峰对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庭公正审判的态度是积极的,且王华峰的亲属经过和受害人王某一方积极协商,对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且已经按照章丘市人民法院(2012)章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其赔偿责任,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考虑以上因素,酌情对被告人王华峰从轻处罚。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参考,同时请求法庭能够依据上述事实及相应法律,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文当事人系化名)
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  胡安昭
                                       2012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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