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法院立即核准被告人包德义
死刑的情况反映意见书
反映人:张秀丽,女,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彰武县满堂红乡大板村,被告人包德义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
代理人:张冬冬律师,电话:13501274147。
反映人:徐建国,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包德义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系反映人张秀丽的丈夫,住址、电话同上。
被反映人:包德义,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故意杀人一案现被羁押于辽宁省阜新市看守所。
反映人(本案被害人)因包德义故意杀人一案已到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现特将受害人对于本案的有关意见向法院反映。特向最高法院递交本材料,以供参考。
反映目的:
1、请求法院依法作出核准被反映人包德义死刑的裁定;
2、督促地方法院立即执行本案所有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包德义因琐事对被害人一家三口人分别连续实施加害行为,致使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遂判处包德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反映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鉴于死刑复核阶段之情况,反映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在此表明自己对于本案的意见和态度,并作以简单论证。
刑法四十八条规定: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反映人认为:被告人包德义罪大恶极,罪行极其严重,并且没有任何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之情况,完全符合死刑适用之标准,应当予以立即核准,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一、包德义故意杀人犯罪性质极其严重。
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最最重要的权益,严重的危害社会治安,有最大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我国刑法所打击的重点。在刑法所保护的所有价值中,生命是最基本的价值,是所有其他价值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杀人是对他人最为彻底的、最严重的侵害。以保护人的权益和价值为己任的刑法,对于这样的侵害行为自然应当以最严厉的刑罚予以对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罚当其罪。
二、包德义的主观恶性极其恶劣。
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恶意攻击被害人,意图残忍的剥夺被害人的生命,短时间内疯狂作案,对被害人一家三口人分别连续实施加害行为,致使两人重伤(重度残疾、痴呆)、一人轻伤,对年仅五岁的幼童实施残忍的杀害行为,更是绝对超出了社会所有公众的忍耐极限,他恶劣、卑鄙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残酷的犯罪手段、驱使他残忍的将恶手伸向幼童,犯罪时多次扬言“杀一个也是杀,杀十个也是杀”,并对救助孩子的老师威胁“不让走就杀了你”。实在是恶极到了极点,自己断绝了自己的后路,自己也断绝了自己的自新可能性。
三、包德义的人身危险性极大。
纵观本案犯罪、定罪前后,罪前罪后被告人的表现(因琐事杀害徐建国,后为灭门又驱车到受害人家中对其妻子下毒手,更为可恶的是,紧接着竟跑到小学无情地对年仅五岁的幼童实施残忍的杀害行为,后又待机会欲对受害人家中在读高三的女儿下毒手,因事先防范而未得逞。两个月后被抓时仍然拒捕,侦查期间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庭审中态度蛮横的对抗公诉人员,拒不支付受害人医疗费),可见其漠视他人生命,强烈的对抗法律、对抗司法。犯前、犯中、犯后的恶劣表现表明他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程度极大,再犯可能性极大,改造可能性甚小。充分证明了他的人身危险性之大。
四、包德义故意杀人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罪犯包德义动辄行凶杀人,杀害受到特别保护的对象(幼),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造成了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在经媒体播放后,民众一片呼声:杀之。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所有了解案情的人都予以极大的同情,在相继发生了几起恶性杀害小学生的事件后,中央亦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加大部署警力维护校园周边安全,罪犯包德义的恶性真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五、包德义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没有任何法定、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
刑法规定: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包德义已被判处死刑,如果没有“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情节,那么即应当核准死刑。纵观本案,罪犯包德义没有“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任何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相反却有从重处罚之情节。
1、本案受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无任何过错;
2、包德义一贯表现差,犯罪动机恶劣;
3、包德义无自首情节(犯罪后逃跑);
4、包德义无立功情节;
5、包德义拘捕(见案件抓捕经过);
6、包德义拒不坦白(见讯问笔录);
7、包德义庭审态度蛮横、拒不悔罪(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人员可以证明);
8、包德义及其家属扬言行贿法官;
9、包德义拒不赔偿受害人一家损失;
10、本案定罪证据确凿;等等
根据以上,罪犯包德义没有“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任何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着实证明其罪大恶极。
六、包德义对受害人一家造成了颠覆性的毁灭。
受害人一家原本老小健康,温馨和睦的家庭在经历此劫难之后几乎家破人亡:为了抢救被害人,全家卖房筹资,倾家荡产,并高举外债,经济上已经穷困潦倒。由于无钱医治,三名受害人不得不在伤情未愈的情况下出院。家里的顶梁柱徐建国右眼失明、左眼视力大大减退、经常神经性抽搐、大脑根本不能正常思索、劳力已废;七岁的小孩徐冉冉大脑失控、脑干神经损伤、言语不清、行走不便、留下了痴呆的后遗症,以后都不能像正常孩子一样学习生活;成年的女儿徐姗姗在事发之时正值高三,因此次劫难影响身心影响学业,最终高考落榜;家里老人全都脑血栓,一直瘫痪在床。瘫痪的瘫痪、残废的残废,原本温馨和睦的家庭再也不能继续了,此次事件绝对是颠覆性的灾难。
刑法之父贝卡利亚指出:“刑罚跟随犯罪来的愈快,它们之间的间隔愈小,刑罚就愈公正,愈有益处”。在此恶性灭门案件发生后,民愤极大,群众要求司法机关及时严厉处罚犯罪分子,尽早恢复民众原有的内心价值平衡。
七、包德义家属所作的“民愿书”不能作为本案量刑情节。
1、罪犯家属所作的民愿书完全是在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
罪犯家属别有用心,在审判阶段,威胁本村村民及相关证人:谁敢替受害人家作证就打死谁。村民、社会公众、乡政府同情怜悯救助受害人家,罪犯家属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威胁救助人员,并大闹乡政府(有司法拘留为证)。他们为了歪曲事实,欺骗最高法院法官,又暴力语言威胁村民,必须在其请愿书上签字,部分村名迫于淫威,不得不签名按手印。此事实一经调查即可得知。
2、定罪量刑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依据,民意不代表正义,不代表法律。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所谓的民意来影响法官的做法令人不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定罪量刑应该始终贯穿十六字方针。
3、本案事实上民愤极大。
本案发身后,类似案件发身后,社会公众一片叫骂之声,愤怒情绪极高,人人深感自危的恐慌情绪和对安定协和社会秩序的内心期待,才是真正的内心意愿。法律如果为民除害,罪犯如果被判死刑,公众肯定会大快人心,一片喝彩。
八、正确处理本案有益社会和谐与稳定。
2010年,针对当前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中共中央部署严打整治行动。中央政法委动员部署全国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深入开展严打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从严加强社会面治安管控,坚决遏制各类突出犯罪,确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相继发生的几起恶性杀害小学生的事件:福建南平血案判决郑民生判死刑,河南驻马店女教师梁红亚杀害9岁学生被执行死刑,兰州女老师因不满工作调动杀死3名小学生被执行死刑等等。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包德义犯罪动机明确,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令人发指,依法依政策均应予以严惩。
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从重从快将该案审结并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有利于稳定当地学生及其家长的恐慌情绪,有利于震慑犯罪,必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犯如果不死,社会成员将人人自危,万一被贪婪凶残的歹徒盯上,随时可能死于非命;案犯如果不死,歹徒将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反正杀一人是杀,杀十人也是杀,抓住了也不会死,何妨铤而走险;案犯如果不死,反映人将彻底对法律死心,反映人拭目以待。
反映人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想着胡书记倡导的和谐社会,在讲公开、公平、公正的今天,却成了上访告状的专业户,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辈子的中国公民,却不能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反映人想和谐,想不给社会制造混乱都成了空想。
罪犯包德义如果不死,反映人全家就再也没有活在世上的希望了,反映人全家将对法律只剩藐视。如果杀人不偿命,反映人全家(包括不明事理但已经痴呆的小孩徐冉冉)亦愿效仿,破釜沉舟,以身试法。为中国死刑复核制度现身,为中国法治事业作出微薄的贡献。
综上所述:被告人包德义罪大恶极,罪行极其严重,并且没有任何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之情况,完全符合死刑适用之基本标准和具体标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最高法院立即下发核准死刑的裁判,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反映人全家在此跪谢!!!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反映人:张冬冬律师
201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