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某盗窃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肖小勇律师作为陈震的一审辩护人。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陈震涉嫌盗窃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在就根据事实和法律,就陈震有从轻的相关情节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人陈震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被告人陈震系初犯、偶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一时贪图小利。陈震之前曾经是在武汉服役的武警战士,退伍后由于没有找到时合适的工作,经济方面十分困难,一时起了贪念。事发以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退还了部分赃物给受害人。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坦白了全部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主动归案后,能向公安、检察、法院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确有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一定的作用。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案发前表现良好,受到过部队表彰,结合其家庭情况,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震在武汉服役多年,在武汉当兵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受到过所在部队的表彰,有相关部队的证书为证。被告人陈震系其家中独子,两个姐姐均已出嫁,其父母年事已高,日后需要被告人陈震照顾。恳请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陈震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盗窃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又主动自首,行为危害性不大,事后能积极悔改,应从惩罚宽大的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性出发,对被告人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呈此意见,敬请采纳。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2012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