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许可在公路(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除外,下同)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供水、排水、供气、供电、供油、通讯和水利等管线设施。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二)《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发布)第十条; (三)《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四)《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或协商统建统管模式决定。 |
条 件 | (一)地下管线穿越公路时原则上应采取顶管法施工; (二)所设置的管线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具备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措施; (四)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并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重新制定〈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8〕38号)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9〕263号)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 |
申请材料 | 请准备两份申请材料,一份交我局,一份自行留存。 (一)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原件1份); (二)《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三)《工程设计图》(原件1份); (四)施工设计图(原件1份)。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 |
申请表格 | 《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一)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受理; (二)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含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宝安区公路局、龙岗区公路局受理。 |
决定机关 | (一)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决定; (二)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决定。 |
程 序 |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由受理单位按有关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勘察; (三)由决定机关做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以文件的形式决定;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核发《路政管理许可证》。有效期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规定。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准文件或《路政管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有关工程的施工。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