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职工旷工为由而拒绝报销医疗费用
某建筑公司工人刘某,请假在家做结婚家具,5天后的一个晚上,突然患急性胃出血,住进了附近的一家医院。第二天上午,刘某托其父找公司领导说明病情并请假;1个月后,刘某病愈出院,持医院出具的急诊入院证明,要求公司报销住院期间的医药费3000余元。公司领导、财务科和公司工会在研究处理中,出现两种意见。工会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人因疾病或因工负伤进行治疗时,所需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和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因此公司应当报销刘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3000余元。公司领导认为,刘某名为请假,实为旷工,因为刘某请假准备家具并没有正式假条,因此,对旷工的职工不应报销医药费。双方争执不下,刘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予以公正处理。
[案情分析] (1)申诉人刘某在生病住院之时系某建筑公司的正式职工,因此就应当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职工医疗保险规定,调解处理由公司报销2050元医药费的做法是正确的。(2)对于申诉人刘某的旷工问题,属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可做内部处理,但是旷工问题和患病报销药费是两 码事,不能以旷工为借口而拒不报销药费。本案的处理给企业一种启示:当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时,企业是不能因其违纪或违约而取消相应的劳保待遇的;只有当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时,职工在企业相应的劳保福利待遇才可以随之取消。
[案情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公司报销刘某住院期间的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和普通
药费共计2050元;仲裁费30元由双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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