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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更新、砍伐的批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许可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属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除外,下同)。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二)《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三)《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发布)第八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在国家规定的砍伐限额内。 
条  件 (一)树木位于公路两侧的高压线走廊,为防供电安全受影响,需修剪或砍伐的;
(二)树木位于施工处,严重影响或阻碍下列施工的:
1.经批准开设平面交叉路口;
2.经批准埋设或架设管、杆、线等设施;
3.其他经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
(三)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四)有保证砍伐安全的措施;
(五)申请人应与公路所属路政部门签订协议,并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重新制定〈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8〕38号)和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粤公路〔1999〕263号)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其他为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欲修剪、砍伐的树木种类和数量;安全保障措施;修剪、砍伐时间和补种措施(原件1份);
(二)《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法律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申请表格 《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同第20号许可事项附表),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www.sztb.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一)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受理;
(二)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含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宝安区公路局、龙岗区公路局受理。
决定机关 (一)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交通局决定;
(二)属非高速公路的,由深圳市公路局决定。
程  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由受理单位按有关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勘察;
(三)由决定机关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路政许可证》,有效期在许可证中注明。 
法律效力 取得《路政许可证》后方可更新、砍伐树木。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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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更新、砍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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